男子长期遭妻子家暴跟踪,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时间 • 2025-11-17 10:03:39
保护
申请人
家庭
暴力
李先生与柏女士于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李先生称与柏女士长期感情不和,柏女士经常骚扰、跟踪他并有偏激行为,且柏女士在烦扰过程中将他咬成轻微伤,李先生提交了相关的报警记录、公安机关的处理意见及就诊病历予以证实。李先生已不能忍受并非常担忧自己的人身安全,于2022年4月22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现实生活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多为女性,丈夫对妻子的家庭暴力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而在某些家庭中处于弱势一方的丈夫遭受妻子家庭暴力的现象却容易被社会忽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只要遭受了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没有性别的局限,当男性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其有权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