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丨集体商标管理保护办法拟大修,为“越界维权”划出红线
它的正式“出炉”,值得期待。
6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修改后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后的《办法》共35条,其中修改合并13条规定、新增21条规定,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公众对这一规定的修订之所以高度关切,与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数起“商标维权”事件密不可分。从“逍遥镇胡辣汤”,到“潼关肉夹馍”,再到“库尔勒香梨”,这些为大众所熟知的小吃、水果纷纷牵涉其中,商标权利人动辄诉诸法庭,要价不菲,搞得人们都纳闷了,还能不能好好开小吃店、卖水果了?
↑逍遥镇胡辣汤商标维权事件来源:河南民生频道。
不是说法不责众,《商标法》不管用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要让位于为数众多的侵权人,而是要强调,这些所谓的“商标维权”,大都经不起法律的仔细检视。
回看“逍遥镇”商标风波,河南省西华县胡辣汤协会在“胡辣汤”这一商品品类上,注册了“逍遥镇”商标,的确是事实,但一个普通商标,却被注册人拿来收所谓的“会费”,这是“驴头不对马嘴”。
再瞧“潼关肉夹馍”商标风波,潼关肉夹馍协会注册了集体商标、地理标志商标不假,但将集体商标授权私企运营,企业则搞起了商业垄断牟利,如此堂而皇之地扔掉社会公益属性,显然背离了相关立法的精神。
此外,还有“库尔勒香梨”商标风波,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注册了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但摇身一变,这项法定“权利”就成了压在卖梨个体商户头上的重石,一旦无法举证其进货的批发商获得协会授权,即被以“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为由判赔,对于这部分群体来说,商标审查义务和举证责任过于沉重。
根据《商标法》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都有一定的适用范围,不能随意逾越边界,更紧要的是,法律对这些权利的保护,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而不是为了剥夺一些善意使用者的合法权利,扰乱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如果任由这样的“商标维权”大行其道,受益的不过是少数“精明人”,损害的不仅是广大商户利益,更是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当然,光有国家法律还不够,《商标法》条款较为抽象,还需要通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下位法,一步步走向具体,变得更有操作性。
审视拟大修的《办法》,积极回应舆情,迈出了可喜的一步。比如,拟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无权阻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恶意阻止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将被罚款,情节严重者将被宣告商标无效。由此,在商标注册人和公众善意使用之间,找到了一个更好的平衡点,有利于避免个体商户们被滥诉纠缠不清。
又比如,拟明确“以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设立的团体、协会可以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强化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公益色彩,有利于避免将有关商标交由私企运作,出现商业垄断。
再比如,拟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将案件情况通报侵权商品提供者所在地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由其依法调查处理”,弱化销售举证责任,减少对商户“合法来源”过高要求,有利于保护小商小贩权利,避免他们因举证不力不堪重负。而其他一些拟作新规,也都体现了有限规制的色彩。
法律是时代的回响。面对“商标维权”乱象,修缮《办法》回应民声,划出权利红线,折射人本属性,有益市场平稳。它的正式“出炉”,值得期待。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阳晨
编辑汪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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